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根据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注:第九条,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扩展资料:
1947年7月,人民解放战争进入了第二个年头,为了配合军事上的反攻形势,调动解放区乃至全国农民的革命热情,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来支持解放战争,中共中央决定彻底进行农村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平分土地的政策。
为此,1947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参加全国土地会议的有中央工委主要负责人刘少奇、朱德、董必武等以及各根据地领导人共一百余人。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土改政策的有关法律。
会议在刘少奇的主持下,分析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和以往土改的经验,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财产, 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
同年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由中共中央批准公布实行。此次会议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保证土改的彻底进行和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决定结合土改普遍整顿党的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947年7月17日 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废除封建土地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第十条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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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变化
1、中国共产党对土地问题的初步探索
中共一大纲领提出没收资本家的土地归社会公有,这是属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尽管超越阶段,但目标明确。中共二大前夕,在列宁和共产国际指导下,中共认清中国革命处于民主革命阶段,提出没收军阀官僚的土地分给贫困农民,制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
1923年1月,共产国际又指示中共三大,没收地主、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分给农民;建立分配土地的机构;推动国民党支持土地革命,实行有利于贫苦农民的土地政策。但中共三大召开时并没收到指示,而是做出了减租的决定。其实中共早在建党前就开始了自己的探索,比较著名的有沈定一等发动的浙江衙前农民运动,提出土地应该归农民使用,由农民所组织的团体保管分配,并开展了减租斗争。
到1927年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也主要是减租减息斗争,土地革命因为共产国际指示多变、中共党内认识不一一直没有付诸实践。
1927年7月20日通过的农民运动总策略,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教训,提出武装夺取政权进行土地革命,认为农民不取得政权,单纯解决土地问题是不可能的。八七会议正式确定了武装斗争、土地革命的总方针,提出的土地政策合乎当时情况。
但直到六届三中全会,农民土地所有权才最终确定下来。土地分配问题上还必须处理好土地在乡村各阶层的分配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发生错误。如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坚持“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造成了根据地的严重困难,成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各根据地结合实际开展土地革命,不断克服“左”倾错误,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王明“左”倾错误导致根据地几乎全部失去。
2、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
抗战时期,中共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适时实行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减租减息政策。1935年8月,在共产国际七大建立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指导下,土地政策开始转变。1937年8月,中共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把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减租减息运动初步发动。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做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督促各根据地认真执行,还规定了减租减息的三条基本原则,肯定了农民、开明地主、富农的革命性,减租减息运动进入部分地区普遍深入阶段。
1943年10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要求各地认真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减租减息运动进入老解放区“查租”,新解放区彻底减租减息的阶段。抗战时期中共领导的减租减息运动降低了封建剥削,促进了乡村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贫雇农生活水平和经济政治地位,巩固了工农联盟,推动了乡村各阶层联合抗日,扩大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基础。
3、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专门谈了土地问题。指出“耕者有其田”,在中国条件下,只有我们共产党人把这项主张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毛泽东还指出减租减息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党的土地政策开始由减租减息向彻底土地改革过渡。主张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方式获得土地,没收土地者也仅仅是针对大汉奸。与此同时,还设想通过征购的办法获得地主土地。各地根据指示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了贯彻,其中有些地方也出现过“左”的做法。
1947年夏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大纲一公布,各个解放区纷纷制定实施办法,在1947年冬掀起了土地改革的高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共土地政策如何赢得民心?
1、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2、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3、《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
历史以来土地按照合作社承包,自89年就按照家庭人口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