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的股份分别为49%、30%、21%(其中乙和丙两股东实际上是挂名股东,他们的出资是由一个台湾人出资的,相当于请他俩做股东,由于当时的政策不允许台湾人做为出资人,这个台湾人就请了这两个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注册了这三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营了几年都没有什么问题,直到最近才发现股东之间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了,乙不愿意出席股东会,也不再相关文件上签名了,甚至联系不到人。现在公司要进行住所变更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候工商局要求必须有三个股东的签名同意才能进行变更,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公司的重大决议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的决议即有效。现在其他两股东陷于两难之中,如果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请出乙又嫌程序复杂及涉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等造成的影响太大,但又不知采取怎样的方式将公司住所变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