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管合同成立,因为《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无权处分,因为数码相机的所有权仍然是赵某所有,李某仅有占有权。第三,效力待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处分财产,他于王某之间的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须经财产所有人赵某的追认,合同才有效,若不追认,则无效。第四,赵某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二者在诉讼中只能选择其一。第五,汪某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因为相对汪某来说合同的签订具有欺骗性,合同是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