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是按照9月份制定的标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调整至3500元,所以8月份的工资在9月份发,应当按照9月份的标准来扣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调整至5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总局明确个税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
个税新“起征点”9月1日实施,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8月工资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计征个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这就意味着,是否按新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为准。假如单位在9月5日发放员工8月份的工资6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后),按照修订后的《个税法》计征,应纳个税额=(6000-3500)×10%-105=145元。
公告还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等于两者之和。
企业一般都是9月份发8月份的工资,在这里,9月份发的工资属于8月份实际取得,所以,应按2000元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若是8月份的工资 9月份发 是按3500扣除的,因为是按实际发放时间。
现在各地都存在说法不一的情况,所以现在没人能回答你的问题
主要是“实际取得”存在很大争议
这件事涉及到人很多,而且又是关于钱的
相信不久就会有权威部门对存在的争议进行解释,到时一切都明了了
国家不会让人民受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