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企业中,上市公司一般是大中型企业,而且多数为我国的重要基础性行业,因此,首先应该抓主要矛盾,重点实施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如矿业、化工、石油业等。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有50%以上的企业编写环境方面的综述或报告,但往往是上报上级或有关的环保机构,并不对外公布。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受环保政策的影响会日益显著,企业的环境风险将日渐增加,而上市公司目前的做法不利于外部对企业的监督评价,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监管,使上市公司成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主体。
(二)强制性原则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一些环境敏感性行业,如造纸、化工等行业,对环境带来的危害极为严重,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因此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企业应对所耗费的资源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代价”的付出总是带有不情愿性的,几乎没有企业会乐意主动向社会揭示因破坏生态环境而增加的支出,而惟有法律具有强制性;因而,政府会计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作出强制性规定,并鼓励披露尽可能多的环境信息。
(三)一致性原则
环境问题是全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无论企业还是各级政府、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无论污染严重的企业还是污染较轻的企业,只要有污染问题就需要揭示。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各主体的要求应该基本一致,不应存在歧视或偏袒,以正确衡量社会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