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增值税是必须交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是必须交的。
对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要按照缴纳价税合计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