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意指特定的机构、中介、实践;然而,它也是一种一般的社会经验范围,其中所有实际上或表面上对所有的社会成员相关的事情形成一个整体。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
“公共领域”(英语publicsphere)一词是由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于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一本名著(Habermas,1962/1989;哈贝马斯,1999a)中被概念化。
从此它成为欧洲主流政治话语的一部分,欧美各国学者的专题性著作和论文层出不穷,公共领域与传播媒介的关系受到高度审视。
关于公共领域概念的重要的当代思想家包括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 和塞奇威克(Eve Sedgwick)。
“公共领域”一词并非哈氏所创。在他之前,德语世界的众多学者如熊彼特(Schumpeter,1918)和布鲁纳(Brunner,1943)都研究过同一主题。
在英语世界,德裔犹太女学者阿伦特(Aerndt,1958)和更早的杜威(Dewey,1923)也分别从公共哲学的角度探讨过相关问题。以哈氏、杜威和阿伦特为例,这一概念的指涉不尽相同;在哈氏和杜威那里,大众传媒的功能和问题群显然居于中心地位,而对于阿伦特则不然(Dahlgren,1995:7)。
此概念是由20世纪50年代德国女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最早提出的,但由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进行了充分阐释,并产生了广泛影响。
他的公共领域的定义是:“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本身,以便就基本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
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
公共领域就是公益事业领域;私人领域就是市场竞争的领域。前者主要由政府投资,后者一般由私人投资、私人收益、私人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