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业主)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建筑一批别墅。其后,北京公司又将其中的几十幢别墅工程,包给江苏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江苏公司承包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江苏公司提供。合同采取固定价,每平方米包干价。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结算中产生矛盾。江苏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较多,但签证手续不全,如按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故要求调高价款。 律师视点 (1)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性质是无效合同。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质是北京公司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该《劳务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工程价款。 选择方案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选择方案二,要求据实结算。适用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未完工的工程,或者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往往委托鉴定。工程造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的划分。 通过测算比较,往往方案二的工程结算价高于无效合同中约定价。 方案一:江苏公司(原告)起诉北京公司(违法分包人)。理由: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方案二:江苏公司(原告)起诉开发商(发包人),并把北京建筑公司(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由法院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理由:突破了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的,到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并列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而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权。
1、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验收不合格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