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判实行我判了缓刑,判决书已经领到但是执行通知书还没下来,已经过了上诉期还没让去领 是同案上诉

2024-11-18 07: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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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同案审理的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一审判决即不生效。但在二审时,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时抗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如果检察机关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判决时,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三百一十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第三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4、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