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11年9月,曾某到北京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至12月曾某因病休假。那时公司比较忙,希望曾某少请一段时间病假。曾某拿出医生开出的病休证明,拒绝早回公司工作,公司经理一气之下以曾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曾某的劳动关系。曾某很不服,他认为自己确实是身体有病才请的病假,再说还有医生的证明,公司居然因此说自己是旷工,还解除了劳动合同。他越想越生气,就找到公司要求给个说法。那么发生劳动争议后该怎么办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并无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可依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无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的申诉书,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前撤诉,但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仲裁委员会仍可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上班三个月了没合同家中丈母娘去世请假,三天后叫我不上班了,我该个十么办。
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有下列解决途径:
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发生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