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 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现就“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附表7”)如何填报及注意事项通过案例说明如下,供广大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参考。
一、附表7适用范围
从征收方式来看,附表7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从取得的所得来看,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从纳税人来看,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还要注意,附表7适用于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预缴纳税申报,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则使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而对于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则应分别填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第21号公告对上述两类所得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例如,李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3年10月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3年9月份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该合伙企业9月份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3年1至9月份累计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1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3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4万元。李先生2013年9月份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第1行“本期收入总额”=70+10=80(万元);
第2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43+4+15.5+〔8.5-(1.35-70×5‰)+5=75(万元);
第3行“本期利润总额”=80-75=5(万元);
第4行“分配比例”为50%;
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5×50%=2.5(万元);
第10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9×12=3.333333(万元)=33333.33(元);
第11行“税率”及第12行“速算扣除数”为20%、3750;
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3.333333×20%-0.3750)÷12=0.024306(万元)=243.06(元)。
其他栏目根据填表说明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