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了民工们“越位”向发包人索要工资的“权利,其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中的“实际施工人”,即指在建设工程中实实际际做了工、付出了劳动的务工者。
唯一的办法就是和工人们讲清楚,工资应该找聘请他们工作的施工单位去追讨.你们是无法出这个钱的.他们不断找你们,只能拖延了时间,最终还是不能从你们这里拿到钱.
介绍或请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去和这些工人做解释.
相信,工人们最终是会明白的.
这件事
如果走法律程序,按照现行法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
截止施工方停止施工的日期,之前民工的工资应当由甲方先行支付,但是之后的因为停止施工,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解除合同,之后就不存在工资问题了
至于损失部分,甲方支付以后可以向乙方追讨
上面是法律范畴的,仅供参考
对于民工问题,月长石也没有多的办法,民工死脑筋,工作拿工资他们认为天经地义,不过确实,拖欠工资也不好,影响恶劣还违法。
出于保护民工利益考虑,仅给予法律解释,社会学问题......不再多说
具体问题可以请律师介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