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一般来说首先应当由女儿扶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以首先应当由子女扶养老人。但《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由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另外,《继承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既然孙辈可以代位已经去世的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也应当代已经去世的父母赡养祖父母,这是人之常情。
因此,部分儿女先于父母去世,健在的子女,与已经去世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孙辈,以及其他儿孙,都有赡养或者说扶养老人的义务。
应当由女儿抚养。
根据法律规定,女儿是老人的第一顺序扶养人,只有在儿女都没有的情况下,才能考虑由孙子孙女扶养。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抚养之义务,因此如果两个儿子不在了,两个女儿对老人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然也有例外,比如两位儿女经济困难或者自身健康有问题客观上确实没有扶养能力的,并且孙子已经成年且有稳定收入的,那么也可以由孙子履行扶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这里面的子女当然是包括已经出嫁的女儿。
一般来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所以老人应该是由其子女赡养,如果其子女都不在了,可以由孙子女赡养。或者就是子女犯罪、没有劳动能力,可以由孙子女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