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而你奶奶有两个儿子和2个女儿尚在,他们应尽赡养义务,所以轮不上你承接你父亲的义务来赡养。
可是要说明的是你父亲如无赡养能力,那么你奶奶则由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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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
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
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
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
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赡养义务
你父亲无照顾老人的能力,那么孙子孙女有义务赡养老人,你需要承担起你父亲的那部分赡养义务,但是奶奶的2个女儿和另一个儿子也是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如下:
(1)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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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
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
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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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80多岁的徐大爷夫妇,育有一子一女,不幸的是多年前女儿因为患病离开了人世,几年前自己的儿子也患病住进了医院,经过医院检查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疗养,“现在自己年龄这么大了。
女儿去世了,儿子也病倒在了床上,需要人照护,”徐大爷夫妻开始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感到忧心。“儿子和女儿都不能赡养自己,该怎么办才好?”无奈之下,徐大爷夫妻提出了让孙子赡养自己的请求,“孙子已经参加了工作,而且收入也很稳定,他有能力赡养我们。”
徐大爷满以为孙子会答应自己的要求,但是在和孙子的沟通中却得到了否定的答案,“赡养你们是父亲的责任,我没有赡养你们的义务,而且现在父亲还躺在病床上需要照护,所以我不能答应这样的要求。”
孙子告诉徐大爷,他只能在经济上提供适当的帮助却不能履行赡养义务。徐大爷多次和孙子进行沟通,孙子均表示拒绝,无奈之下徐大爷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将孙子告上了法庭。
根据老人的诉讼,法院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法官发现,徐大爷的女儿已经去世,儿子也的确失去了赡养的能力,考虑到徐大爷夫妻俩年龄较大,生活也比较困难,需要人赡养,因此在徐大爷和他孙子之间进行了调解。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和孙女以及有能力的外孙和外孙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而在徐大爷的案件中,其孙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负担和赡养能力,同时徐大爷的女儿已经去世,儿子卧床无力赡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孙子应该履行赡养徐大爷夫妻俩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合伙人-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赡养义务
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满足物质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孙子孙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吗?《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换言之,子女在世且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必须具有赡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孙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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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孙子有赡养爷爷的义务
爷爷今年九十多岁了,一共娶了两个老婆,父亲是大奶奶生的,小奶奶还生了3个儿子。父亲去世了,爷爷太老了,生活几乎不能自理,需要有人常年照顾,但是小奶奶的三个儿子不愿意照顾爷爷。
赡养一般是指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爷爷现有子女有赡养老人的能力,那么应由他们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所以,爷爷三个儿子没有赡养能力,你又有能力,那么对爷爷就有赡养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参考资料:凤凰网-孙子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