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取消的不是给与候选人及其关联竞选机构的政治捐款的上限,取消的是团体可用于其独立政治活动的经费上限,此处“独立政治活动“的定义是不得和候选人及其团队有合作关系,但可以直接点名支持或反对某某人。根据此决定,捐给独立PAC(Policatical Action Committee)金额也是无限制的。法理基础:第一修正案。个人捐款金额,还是有很多限制的,具体的可见美国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http://www.fec.gov/pages/brochures/contrib.shtml#Chart)。
2.是动用公司的资金(company treasury),美国法律对公司资金的使用无特殊限制,只要不违法。
3.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钱是万万不能的!这是真理,同样适用于美国选举。
4.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第一修正案是美国法律最为重要的修正案之一,在美国人心中是根深蒂固的。
5.美国任何一个参选政治候选人,他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政治捐款(个人、团体),政府配套资金(州或联邦政府会按候选人募的捐款,按一定比例,给候选人一笔钱。)和所属党派也会给点。
2公司捐款当然是公司资金。
3、不是绝对的,但是差不多。资金越多,宣传造势越大
4、选举金是私人捐款,不应受限制。但是作为政治活动的捐款,应当受到限制。限制不是指金额,而是方式、资格。
5、如果募集不到钱,趁早收摊。
1、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取消的不是给与候选人及其关联竞选机构的政治捐款的上限,取消的是团体可用于其独立政治活动的经费上限,此处“独立政治活动“的定义是不得和候选人及其团队有合作关系。根据此决定,捐给独立PAC(私人捐款)金额也是无限制的。
2、美国的公司捐款是可以动用公司资金的,只要符合程序和合法化就可以了,美国法律对捐款的要求是要合法。
3、美国很多政治选举不是钱多就可以当选的,要结合候选人的政策和方针,只有得到美国国民的认可才能顺利当选,不过钱多也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候选人的方针和大财团的目的是一样的,那得看候选人能不能结合国民和财团目的,做出调整,这样就有利于选举。
4、美国人对这方面的看法应该不是持消极的态度的,不然这么会在立法中体现和支持呢?还有美国国民(特别是有丰厚资金的国民)他们是积极参与这件事的,因为他们通过捐助可以从候选人的政策得到相应的利益。
5、那可以寻求政治捐款(个人、团体),政府配套资金(州或联邦政府会按候选人募的捐款,按一定比例,给候选人一笔钱。)和所属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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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是选举金高就能当选,但如果没钱就肯定没门儿,美国的选举虽说民主,但还是很苛刻的。出身在美国,在美国居住满14年(好像是)的就可以参选,但宣传费呢?这些都是要钱的,都是从自己所属党派钟拿的。
④我不是美国人,所以不知道,以我的观点来看可能大多数人过阵子就忘了吧,毕竟能参选的人肯定是资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