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梁链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唯渣猜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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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指型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