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海关法》第九十二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律师意见:1、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2、部队扣押的走私车如果经过国家法定程序处理并将拍卖款上交国库,其出卖行为如是符合程序规定,则可以购买。如冒充部队违法卖车,则不能买。3、您应注意审查有无合法手续。4、如部门所卖的车已有部队合法手续,部队用过后另行转卖的,可以购买。
三、风险提示:您应注意审查手续是否合法。防止购买到冒充部队卖的走私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