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诉主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诉的独立性原理,在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按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一并判决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我院审理一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伤害案件,业经开庭审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时对自诉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同时附带民事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贝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或者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送民庭审理或者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来信中提到的问题涉及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理解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73条规: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仍由同一审判组织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自诉人原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移送民庭审理或者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3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自诉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