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询问野穗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码脊拆明笔录。这个不是你觉得有没有必要的,注意“应当”的字眼,法律规定意味“必须”,迟枣而且是诉讼法规定,一旦没有按照程序来,聋哑人笔录将无效。
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必须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要将这种情况记名笔录
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