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如何理解和掌握刑诉法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的

2024-11-15 09: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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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事实上触犯刑法。(2)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指,虽已触犯刑法,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七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十六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第十七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第十八条);预备犯(第十九条);中止犯(第二十一条);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第二十四条);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第二十五条);犯罪以后自首的(第六十三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