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利用休息时间培训,如果超过每天工作的8小时,是算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加班费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认为属于加班。理由是: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即确定是否为加班的要点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应当按加班论处;反之,则不属于加班。
一方面,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是公司的要求,员工也是出于服从公司的意志。即它是由公司所发起,是公司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员工只能按要求执行。另一方面,公司是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的最终受益者。按理,培训或开会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将其安排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无疑节约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通过挤出来的正常工作时间获得更多的效益。同时,员工通过培训获得技能,以及通过会议明确、了解、议定的相关精神、原则、动向等等,也有利于其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即培训或开会虽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但其结果与生产经营异曲同工。再一方面,用人单位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属于“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即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是员工可以自由支配的法定时间,为用人单位所不应该占用。
在被占用的情况下,员工同样具有以下权利:公司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培训或开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培训或开会,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培训或开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公司支付加班费是应该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
算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我个人觉得算加班,培训也是为了工作的一种。
热心网友
新联合物业公司休息日强制培训,不给加班费,只让调休,因下雨天堵车迟到还要罚款,节假日值班没有工资,也是调休,这公司根本不按劳动法执行的,所以员工也就混混日子,能过一天算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