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而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
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所以,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分类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
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4、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民族自治地方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百度百科有标识” 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地方“
是的
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前三者是,民族乡不是。五四宪法颁布前,中国曾经建立过乡级自治区,后来没有这种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