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否可以采信关键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想象或猜测。手机短信在技术上属于只读文件,接收人无法对原短信进行删改,只有在转发的情况下才能删改,而且发信人的手机号,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均有相应记录。因此,手机短信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的。
2、证据的关联性,指待证事实与证据内容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发是一种对应的关联关系。
3、证据的合法性,指取证的方式合法、证据内容和形式合法、提供证据的主体合法。即原告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要手机短信符合上述关于三性的条件,就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微信内容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只是证明效力的大小还需要结合微信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查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法院是否采信要看是否完整、真实已经法官综合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审判经验、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来确定。
算。证据就是要有证明的效力,现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短信一系列的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这不是婚姻法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然是证据,属于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