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物在公司“被盗”,应当及时向公安局报案,公司无权追究“行窃”者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事实不成立,产生了误会,双方和解误会消除了,这属于自济范围内的事,公司没有理由以此事说事了,如果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公司侵权行为,完全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一是向公司提出合理请求,公司不应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合同,二是向劳动局申请劳动调解或仲裁,三是在必要时以公司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行窃者是公司员工,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处罚。
如果行窃者不是公司员工,公司无权追究行窃者的责任,由受害人追究行窃者民事赔偿责任。
盗窃时违法行为,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欲加之罪~~~问题不在这事,这只是个导火索而已,争取一下自己的权益然后离开吧,再耗着也没有意思。
如果我是你,我就与她共进退。
应该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