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简述 权利本位的特怔?

简述 权利本位的特怔?
2024-12-03 16:09:1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其特征为:
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回答2:

楼上回答的是宪法的权利本位特征。
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民法以全力为本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
这就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民法的私法性质,都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这一矛盾体中,权力是主导方面,因此,民法是以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中心的。

回答3:

13597566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