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应税所得=取得的收入-免税收入-费用扣除额
应交的个税=应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
1。免税收入包括有:个人按照规定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
2。费用扣除额(即平常所说的所谓的“起征点”)自200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执行1 600元的标准。目前法定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但各地在执行中存在擅自提高的情况,因此各地实际的费用扣除额并不一样。
3。税率为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较为复杂,因此转化为使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具体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查阅税率表:
(应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0-500、5、0
500-2 000、10、25
2 000-5 000、15、125
5 000-20 000、20、375
20 000-40 000、25、1 375
40 000-60 000、30、3 375
60 000-80 000、35、6 375
80 000-100 000、40、10 375
100 000以上、45、15 375
目前上海市实际执行的费用扣除额为1 000元,这样以你的税前工资8000来算
1。应税所得=取得的收入-免税收入-费用扣除额=8 000-1 000=7 000元
2。应交的个税=应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000*20%-375=1025元
^_^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000-1600)*20%-375=905元
扣除标准16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其中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全部工资薪金扣除16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500元以下 5%
2.500-2000 10% 25
3.2000-5000 15% 125
4.5000-20000 20% 375
5.20000-40000 25% 1375
6.40000-60000 30% 3375
7.60000-80000 35% 6375
8.80000-100000 40% 10375
9.100000以上 45% 15375
计税金额=全部工资薪金 -1600 (不扣五金)
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8000-1600)*20%-375=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