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父母)只有保管被监护人(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处分权。对吗?何种情况下处分权有效

2024-11-17 0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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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看一下父母到底有没有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可以得出,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监护人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换句话说就是在不减损为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拥有处分权。说父母没有未成年子女财产处分权死不对的,只是这个权利是有限制的。

  其次、我们来看下什么情况下,父母的处分权是有效的?从第一点可以看出,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处分权当然是有效的。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情况呢?我们从代理的角度来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处分(如果未成年子女智力可以理解这个处分行为,应当取得为成年子女的同意)当属有权处分,有效;如果父母的处分(如果智力能理解却没取得同意)行为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否就无效呢?这种情况可以看作广义的无权代理,如果是表见代理(如未成年子女智力状况、经济能力、环境来看,足以理解这个处分行为并且同意了)这个效力由相对人选择,可以选择表见代理,处分有效,也可以选择狭义无权代理进行撤销,如果是狭义无权代理,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未成年子女进行追认。就本案而言,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房产卖出,并且取得了有一定辨别能力的被监护人的同意,而价值45万元的房产刚好卖出45万元,没有利益减损,该出售行为应当有效。

  再次、关于孩子学费和生活费是由被监护人财产支付还是监护人的财产支付的问题,应该这样看,让孩子接受教育和正常生活,也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这5000元换取了孩子的教育,1000元让孩子生活了,也就是说孩子的利益还是没有减损,为孩子所用了,监护人当然有权处分,这也是监护人在尽监护义务,只不过是行为上的尽义务,并不一定要从监护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才算监护人尽量监护、抚养义务。另外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说,父母为了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用孩子的财产支付,不违反道德,不违反法律,合情合理,法律来源于生活,也是为了生活的公平公正,从孩子的财产支付孩子的费用没有什么不妥的。这样的判定要特别注意一点,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和一般的监护人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而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我认为只适用于一般监护人和对未成年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甚至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于关爱未成年子女教育与健康的父母,另外从父母的抚养费中支付教育、生活费这样的判决是没有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没有立足点的。

  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回答2:

你好!
我个人认为:
1、这房子无论多少价值,是孩子的财产,也就是财产权利属于孩子!作为父母的监护人有义务进行妥善保管,而不能随意处分,就是不能把房子的款随意去支出,这是监护人的义务!
2、孩子的学费,严格来说,应当是父母从其收入中支付:因为抚养孩子是其法定的义务,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都是父母应当负担的,这是法定的义务了。
3、怎么区分:房子的财产权是孩子的,与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孩子的权利不能侵犯,父母的义务不能免除。

希望能帮助你!

回答3:

你好!
监护人(父母)只有保管被监护人(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处分权。对吗?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法律规定: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可以的!譬如说处分财产让财产增值等。
另外,看了你说的情况,监护人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被i监护人未成年,学费和基本的生活费等应该由监护人承担,而不能通过处分监护人的财产支付未成年人的学费和基本的生活费。
出去这些基本的费用,譬如说被监护人要去国外留学等特殊要求,可以用被监护人自己的财产来承担。
当然,这个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在事实的操作过程当中,父母的这种做法其实没人追究的。但是如果被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的其他亲戚提出诉讼,法院还是会支持的,要求监护人返还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