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执行分配顺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从你讲述的情形看,法院提出的“按同比例分配”显然不符合本规定了。
你好,我用亲身经历告诉你答案。
以下情况前提是你与其他申请人都是普通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为个人自然人,不是公司法人的情况下。
情况1:如果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足够清偿你和其他申请人的债务。就是按照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 执行规定55条第一款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序清偿。这里说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你与其他申请人所查封的财产也包括你们没有采取措施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法院所有能查询到的财产。
情况2:同上,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你和其他申请人的债务。即总财产价值明显不够偿还债务总额。就要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申请人提交财产分配申请书后 执行局应该做出财产分配方案 原则上是按比例分配。当然分配方案的结论只有两种可能
1:允许申请人参与分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2:不允许申请人参与分配,按照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
无论结果怎样肯定会有人觉得不公平。凭什么我是首封债权人却要让轮候查封债权人来参与分配,而且是按照债权比例?首封债权人需要上交一份 反对参与分配申请书。这时候 申请人收到反对申请书后 可以将提出反对意见的首封债权人以及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提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具体允许还是不允许分配在开庭中审理。
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假如被执行人欠你5万元,而欠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50万元。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债权是你的十倍,他要参与分配执行款的百分之90。如果拍卖物只拍卖了10万元,申请人要分9万元,而首封债权人只分得1万元。大家觉得公平吗? 很显然,不公平。
但是我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法庭丛来都不是讲理的地方,只讲法律和规定。我与被执行人案件经历近3年。执行期间经历18个月所有费用都是我承担,千辛万苦把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拍卖了61万元,但被执行人欠我57万元,这时候另一个申请人以近600万的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是我债权的十倍还要多。把我列为被告方提起诉讼。我是原告用合法途径通过法院要钱,现在却变为被告,你们说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