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税的计算题,请高人解答下

2024-11-18 06: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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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甲类:增值税销项=1600*17%=272万元,消费税=1600*56%+1000*150/10000=911万元
零售:增值税销项=23.4/1.17*0.17=3.4万元,消费税=23.4/1.17*.56+10*150/10000=11.35万元
厂庆活动使用应视同销售(自产货物因按对外不含税售价计税)
增值税销项=5*17%=0.85万元,消费税=5*56%+5*150/10000=2.88元
二、委托加工的部分应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其支付的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10*0.17=1.7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0+10)/(1-30%)*30%=12.86万元
三、直接出售的50%烟丝,不再缴纳消费税,其生产领用加工卷烟的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增值税销项=25*.17=4.25万元,可抵扣的消费税为12.86*50%=6.43万元
四、增值税进项=51+5*7%=51.35万元
综上所述:代收代缴消费税为12.86万元
应当缴纳的消费税=911+11.35+2.88-6.43=918.8万元
增值税销项合计=272+3.4+0.85+4.25=280.5万元
增值税进项合计=1.7+51.35=53.05万元
应当缴纳增值税=280.5-53.05=227.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