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喜庆之日,却被一场意外车祸蒙上了阴影,什邡市民王先生就遇到这样的窝心事。
王先生系四川恒丰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婚礼当天,公司给王先生提供了10辆待售众泰T600新车组成迎亲车队,王先生则邀请朋友左方(化名)驾驶其中一辆婚车。
就在行驶过程中,左方驾驶的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中江县法院一审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新郎官承担30%赔偿责任。左方属无偿帮工由刑罚处理无需赔偿。因对判决不服,汽车销售公司现已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 三个焦点问题双方激烈争辩
焦点一:婚礼还是促销?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其结婚典礼系由公司所组织,“这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同时宣传促销公司的车辆品牌,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汽车销售公司则称,事发当天,公司和王先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车辆借用关系,“由于该车已购买了交强险,借用过程中无过错,作为车辆的所有者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王先生声称的活动由公司所组织,销售公司表示,事发当日,婚礼车队的组成、排列,运行的起止地点,运行路线,甚至是运行速度,都由举办婚礼的新人安排。因此,事发车辆当时处于王先生实际控制之下,汽车销售公司不是涉案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
另外,对于车身上张贴的“众泰T600迎亲队四川恒丰捷4S店”标语,汽车销售公司表示,从语法上来说,该标语的重点为“迎亲队”,其余前缀都只是作形容、修饰之用,“更重要的是,上述车身标语都是王先生出资并安排制作和张贴。车身标语仅为新人烘托婚礼气氛之用,不具有商业宣传目的。”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始因是由汽车销售公司利用员工结婚而将其待售新车使用于内部员工的福利,并进行营销宣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
焦点二:左方为何种身份?
对于当日为何驾驶婚车?左方表示,自己为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驾车由公司安排,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新郎王先生表示,左方不是自己邀请的。
销售公司则称,左方和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非公司员工。肇事车辆系员工王先生借用,左方驾车由王先生所安排。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左方当日参与驾车为“受王先生邀请并经公司许可。”
焦点三:红包属不属于报酬?
值得一提的是,事发当天,按照当地风俗,王先生向包括左方在内的所有婚车驾驶人每人支付了一个两百多元的红包。该红包的定性,也成为争议焦点。其中,汽车销售公司方面表示,该红包具有劳务报酬性质,“红包由新人支付,其目的在于感谢驾驶员提供的帮助。这虽然与一般的劳动报酬不同,但考虑到其他未提供驾驶劳务的人不能取得这一经济回报,因此,该红包具有劳务报酬性质。”
一审判决 无偿帮工两受益人担责
中江县法院一审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始因是由汽车销售公司利用员工结婚而将其待售新车使用于内部员工的福利,并进行营销宣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左方系由王先生所邀请,但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明确拒绝,应认定为许可同意。因此,左方为无偿提供帮助汽车销售公司驾驶。左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另外,中江县法院还表示,由于事故发生在送婚礼参加人返回中江途中这一特殊时间、地点,王先生在这一驾车行为中受益较大。因此,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由王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无偿帮工的左方由刑罚处罚,不再承担民事赔偿。
经统计,本次事故一共造成68万余元经济损失。除交强险114300元赔偿外,被判需承担责任的两个民事主体中,王先生需赔偿将近17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则需赔偿近40万元。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汽车销售公司现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