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百四十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2、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3、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一审的上诉期为10日,如果10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的,判决生效,看守所接法院通知后,应当释放被判处缓刑的人犯。
一般24小时内就会放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