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00件发放职工、10件赞助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100件发放福利:
应缴纳的增值税400X100X17%=680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400X100X20%+100X10X0.5=8500元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金额说的不清楚
贷:库存商品 金额同上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8500
10件赞助:
应缴纳的增值税400X10X17%=68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400X10X20%+10X10X0.5=850元
借:银行存款 46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金额说的不清楚
贷:库存商品 金额同上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0
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