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含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 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 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 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