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入刑说明国家强化了对醉酒驾驶的惩治力度,也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不受侵害的需要,是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需要。
一、酒驾驶入刑的背景:近年来,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经济处罚、行政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行为。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案件直线上升,且性质及其恶劣,民愤大。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车入刑的必然性
1.《刑法》依据。《刑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2.醉驾不入刑不足以震慑醉驾行为人。 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远远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当前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状况。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法益时,刑法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醉驾违法性依据:酒后驾车行为,本身已经属于高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发生事故,都在客观上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威胁到了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具有可罚性,所以有必要纳入刑法的处罚范畴,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三、醉酒驾车入刑的纷争
醉驾入刑的两种纷争,即坚持“醉驾”必须“一律入刑”和坚持对“醉驾”必须“区别对待”两点。
“醉驾”必须“一律入刑”观点:其理由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直接规定,因为从现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设置的“危险驾驶罪”来看,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规定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种行为,而且这两种客观行为在犯罪成立上具有不同的限制性条件。详言之,“追逐竞驶”非常明确的具有“情节恶劣”的入罪限制,而“醉酒驾驶”却没有“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任何附加条件。公安部明显认为,在同一条文中出现如此悬殊的差异,直接折射出的就是构成要件上的不同要求。因此,按照刑法总则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在认可现有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要求“醉驾”必须“一律入刑”实质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严格遵循的结果。
“醉驾”必须“区别对待”的观点:同样是在不脱离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展开的。道理很简单,提出“醉驾”应当“区别对待”的学者,眼光视线仍然必须囿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即通过现有刑事法律来阐释“醉驾”的出入罪问题。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区别对待”的理解仍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同认识。从这个层面来说,“区别对待”说在理解“醉驾”问题时仍然是贴近罪刑法定原则的。而且,支持“区别对待”见解的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只有“区别对待”的理解方式,才是真正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原因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保障人权而提出来的,主要是反对‘类推、法律溯及既往、立法模糊’等不利于被告人的做法。
纷争的总结:《刑法(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看有什么从轻或从重情节,不需要以犯罪结果为刑罚依据,只要是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犯本罪。
醉驾入刑的意义:首先,“醉驾入刑”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醉驾入刑”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有利于交管工作开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体现了立法部门的用心良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顺应了“民生警务”的要求。“醉驾入刑”,交管部门有重击醉酒驾驶的“利剑”,为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其次,醉驾入刑,通过对醉驾行为本身的处罚而限制醉驾行为的发生,最终将遏制结果的存在。一方面制止了醉驾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的刑事处罚更显科学。醉酒驾驶入刑,让很多老百姓拍手叫好,使那些贪杯的司机们在喝酒时好好地提醒自已,不要拿自已的生命开玩笑,更不要拿他人的生命开玩笑。而那些面子作怪,“关系好不得不喝,工作应酬不得不喝”的朋友将不要将此作为借口。
再次,“醉驾入刑”是填补法律一项空白的依据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醉酒驾驶肇事的案件有各种判例,有按危险驾驶罪裁判的,有按交通肇事罪裁判的,判决的刑罚也不统一,有轻有重,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的争议和评论。现在醉酒驾驶入刑,解决了统一罪量刑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罪名,可以更加准确统一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了法律在此处的空白,给犯罪分子以足够震慑。
说明醉酒驾驶确实很危险。
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包括他人生命)造成严重威胁。
所以才将这个行为纳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