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及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
申请条件: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外)。
必备手续:
1、填写完整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由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还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提交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5、申请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一寸相片5张。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2、机动车驾驶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在车管所管辖区域内,凡是有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
5、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科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考试的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考试规定:
1、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2、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3、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办理机构: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处。
办事流程:照相-体检-申请人提交申请手续-受理窗口审核-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受理申请-预约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申领《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自主选择练车方式-预约科目二考试-科目二考试-预约科目三考试-科目三考试-申领正式驾驶证。
办事时限:
1、约考、安排考试的时限
(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报考时限: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2)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报考时限:
①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车管所在30日内安排考试。
②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车管所在30日内安排考试。
(3)科目三
①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车管所在30日内安排考试。
②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车管所在30日内安排考试。
③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车管所在30日内安排考试。
④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车管所在30日内安排考试。
2、《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核发时限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3、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时限
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从手续交给制证窗口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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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驾驶证号为310102610601283,请问何时到期换证。谢谢。
上海什么时候开放聋哑人考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