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双方同意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照意思只要上班事实存说明合同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