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企业初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9)造价员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人事代理(托管)协议及《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12)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内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升级、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
(3)企业营业收入含工程造价咨询以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复印件(申请甲级资质的提交)。
3.企业申请经济性质变更或分立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外省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新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起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