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问题,会计同行请进!

2024-12-04 0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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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题中:

一、债权人A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8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元
借:坏账准备 500元
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 900元
贷:应收账款 105 000元

二、债务人B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05 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元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1 4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9 500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500元
贷:库存商品 70 000元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解释: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对于债务重组中以存货资产抵偿债务的,是不确认销售收入的。但是,新准则改变了这一做法,原因在于以存货资产抵偿债务,本身已经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题中所说的“视同销售”一词,更多的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上并无明确的此种说法。

总之,新准则下对于以存货资产抵偿债务业务确认相应销售收入的做法,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处理无关。

关于补充问题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的解释: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可见,新准则将补价比例为25%的情形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易,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属于有所改变的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