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捕,法院判决缓刑,再审判无罪,检察院是否国家赔偿

2024-12-05 1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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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网友你好,据你所描述的情形,结合法律规定,该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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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所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符合国家赔偿的情形。
但是,也要明确,如果因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希望你能采纳!

回答2:

可以主张,但不一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