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额需要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出台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最新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我们以前一直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其内销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免缴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还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动力包含的进项税。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用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额后计算的。而出口货物这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按规定是不退还其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所以,这些生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免抵税额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为免抵税额,本来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因为企业有出口退税,为了避免一边交税,一边退税,所以直接用应退税额抵免了应交税额。由于应交的增值税额是应当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应交的增值税额抵了退税,但是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还是应该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