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用我名字贷的款,他还不起了,银行要起诉,我有证人,能通过法律解决吗?

2024-12-05 01: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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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银行只能向贷款人追讨欠款。应先行偿付,再向朋友追偿。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并不是朋友,只是当事人将银行贷款最后让朋友拿走并使用了。这笔贷款借贷关系与朋友无关,当事人才是贷款申请人。如果不知道朋友以自己的名义借贷的,本人也无签订任何借贷合同的,能够向银行提议异议,要求确认该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欠银行钱不还的后果:1、借款人的信用受到影响。由于银行对借贷人的个人信用比较看重,如果一旦还不上款,个人的信用就会受到影响,这将直接影响到借款人日后再贷款。2、产生罚息增加日后还款压力。3、贷款逾期一两个月的话,银行不会立刻就起诉,一般会先打电话来催借款人还款,还不行的话,银行会有专门的人出面跟借款人沟通商量的。4、经沟通无效的,如果借贷人是提供了抵押物做抵押贷款的话,经多次催缴无法还款的抵押物将可以被拍卖后用于偿还贷款。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回答2:

别人是否用你的名字贷款,现在已经不重要了,在银行贷款方面,你是法律意义上的贷款人,你是必须承担银行贷款的偿还责任的。银行方面才不管你的朋友如何如何呢,你的朋友与银行方面无关! 你现在应该做的事情是,如果有能力,必须偿还银行的贷款,最好是一次性还清!否则,你真的要承担恶意欠贷的法律责任的。 然后,关于你代替朋友在银行贷款(因为贷款人的名字是你的),把贷款借给你的朋友,这样,你与你的朋友在法律意义上就构成债务关系,必须与你的朋友签订书面债务合同或协议,债权人是你,债务人是你的朋友,用合同或需要强化固定债务关系。在书面债务合同或协议上,明确借款理由,明确借款数额,明确还款期限,明确违约责任。最后必须有债务人(你的朋友)的亲笔签字和签订日期。这是你向你的朋友要回“银行贷款”(已经转化为你的朋友从你那里形成的欠款)唯一有法律效力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