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代换的原则有两条:
一、等强度代换;
二、等截面代换。
1、等强度代换:当原设计的某一级别钢筋,施工现场无法供应时,施工单位往往通过向建设、监理方征得认可后,请设计院出具“钢筋代换《技术核定单》”。
2、等截面代换:等截面代换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采用同级别的钢筋,仅对其所用规格进行更换。
如:某梁受力钢筋,原设计采用3根25的Ⅱ级钢,现场没有25的规格,22的规格现场有大量富余。这时可以用22的Ⅱ级钢来代换。经计算可采用4根22的Ⅱ级钢,4根22的比原设计3根25的截面略大一点点(只能大代小)。
还有一种情况是,某截面原设计是按最小配筋率配置的钢筋,这时代换,无论你采用多高强度等级的钢筋(只能高代低),但都必须满足原设计最小配筋率的要求。这就是另一种的等截面代换。
等面积代换和等强度代换。
构件配筋按最小配筋率控制的就用等面积代换,按强度计算控制的就用等强度代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