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偷入室盗窃

2024-12-04 06: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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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刑法》第20条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偷入室盗窃时被房主发现,小偷拿刀威胁房主,此时,小偷的行为已从简单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如果房主这时实施防卫,在夺刀时把小偷杀死,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房主将小偷制服后,房主还对小偷实施殴打、刀砍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回答2:

首先说明一下。。。 依照我国刑法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
入室盗窃的小偷既然已经亮刀 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行为。
而且小偷的行为已经对房主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房主此时拥有无过当防卫权。依照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房主此时对小偷实施正当防卫,导致小偷死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回答3: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属盗窃转化为抢劫
对于正在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无限的防卫权
因此致小偷死亡,房主不承认刑事责任

回答4:

小偷进房偷东西被房主发现亮刀出来威胁已经由偷窃行为转化为入室抢劫,此时的房主可以只要能有证据证明小偷亮刀的事实则可以以正当防卫进行抗辩,正当防卫的抗辩成立则无需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的话则是另外一结果,如过失杀人或者防卫过当)

回答5:

你这个属於特别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特别防卫权具有如下的特征:
(1)必须具备除限度条件以外的其他正当防卫成立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即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才能适用特别防卫制度。
(3)对实施前述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防卫行为,造成其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