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以下供参考 点下采纳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然后支付人工工资,税费等
然后是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限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所得价款)
最后是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