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所在省市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劳动合同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所在省市规定的,按双方的约定办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第四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2008年1月1日起连续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以下四点进行判定:
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续签。
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应当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续签的地方性规定。有地方性规定的按照地方性规定执行。未按地方性规定执行的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地方性规定的,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是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前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续签的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就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没有提前通知对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单位的人力部门是做对了的。你现在最好还是给公司回复下,因为你若不回复,公司会以为你还会续签,会安排相应的工作,而实际你却不干,到时到期了你再临时给公司说,公司可能因为来不及招人、让你交接相应的工作,对你有影响,甚至可能追究你的相应责任。
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