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账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售价、折扣额可分两行开具,也可以直接将单价降低开具。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在商业折扣条件下,按折扣后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
参考资料: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时不考虑增值税。
扩展资料:
【例】企业向A销售商品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商业折扣10%
【解】销售时 直接扣除商业折扣后入账
计算:应收账款科目余额100×(1+17%)×(1-10%)=105.3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100×(1-10%)=90万元,二者余额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按标价所打的折扣。企业在销售产品或商品时,无论价目表上价格如何标示,在对价格实行折扣时,对增值税计算也按同样的比例调减,按扣除折扣额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即对销售收入折扣,也对增值税折扣,在会计核算上与一般销售收入一致。
在商业交易中,享受折扣的前提条件是购买方所购商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金额要求,购买方可以一次性购物达到这种要求,也可以累计购物达到这种要求。一次性购物时,购销双方按照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反映。在累计购物时,当每次购进的累计数达到折扣规模时,不仅本次购进的产品能享受折扣,以前购进的货物同样可以享受折扣。
例1:某批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决定采取打折的促销策略。因此规定购买方在三个月内若购满1万打产品,按原价九折计价,该产品原价为100元/打。
假设某公司在三个月内分三次购进产品5 000打、4 000打、3 000打。由于第一、第二次购进产品的累计数量未达到1万打,因此只能按原价计算货款和增值税,批发公司也只能按原价开具发票。在第三次购进产品时,由于该公司在限期内累计购进产品的数量超过1万打,因此,批发公司对该公司第三次购进的产品按90元/打计算货款及增值税,并根据该公司第一、二次购进的数量,给予105 300[(5000+4000)×117×0.1]的折扣退款。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实现时,只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因此不需要作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在销售时即已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需作单独的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商业折扣必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按照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否则的话,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扣除折扣。
税法规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售价、折扣额可分两行开具。直接将单价降低开具也是可以的,这样开具后,该销售行为称为降价销售更合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