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扣留财物的定性及处罚

2024-11-18 23:23:3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应该报案,但从“其家人把我亲戚的农用车扣留,要求赔偿”其主观是要求赔偿,而不是要占有这台车,所以,还构不成侵占罪。

回答2:

不构成侵占罪,要是你亲戚开那个车得手续齐全,就不用负什么责任,不会是碰到碰瓷的了吧,扣车的事情你可以报案,那是侵权行为

回答3:

首先需要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交警部门会在认定书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调解不成,或者你认为对方赔偿数额太离谱,可以不接受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管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建议你走法律程序,但应该是对方起诉要求赔偿,但是如果对方不起诉,要私下解决,你可仍然坚持你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对于对方任何的过激行为,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
谢谢。

回答4:

先找交通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把医院的检查结果保留一份做证据。先把撞他们这件事做个了结。
然后到法院告他们非法扣押车辆。最好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告他们敲诈比较合适还是告他们非法扣车合适。

回答5:

  侵占罪的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行为人。至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在所不论。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人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生的。因此,侵占罪实际上是一种变持有为非法所有的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作为侵占行为前提的“持有他人财物”,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持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在理解“代为保管”时,不能过于狭隘地认为只有财物所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的,才属于“代为保管”,而把未经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排除在外。事实上,侵占行为的本质在于将自己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而产生,而是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通过“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导致的对他人财产的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把侵占借用他人的、自己无处分权(所有权)之物,与通过借贷关系取得具有处分权的种类物(如货币、水泥、大米),事后不履行偿还义务,严格区分开来。借贷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借贷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侵占的财物仅限于行为人取得占有权而没有处分权的财物,而通过借贷取得的财物,借贷人即已取得了对借贷物的处分权,只不过因此而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已,这与把自己持有的无处分权的他人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是有原则区别的。其二,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谓遗忘物,通常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则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是,(1)对于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而对于后者失主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容易找回。(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3)前者一般脱离物主时间较短,而后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对于侵占遗失物,则没有规定为犯罪。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埋藏物,是指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无论其所有者是否明确(所有者不明的,归国家所有),埋藏时间多久,财物是什么性质,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于盗窃的目的,在对地面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明知不归本人所有,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罪。至于是在自己的宅院、自留地或者其他地方挖掘,也无论知道还是不知道谁是物主,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埋藏有某人的财物,或者应归国家所有的地下文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挖掘,并将埋藏物占为己有的,则应分别以盗窃罪或者盗掘古墓葬罪论处。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人,等等,对财物进行处分。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拒绝退还或者交出,只是要求延期退还,因而引起纠纷的,或者虽然口头表示拒不退还,经过说服教育当即退还的,一般不应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怒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我的想法:
  很明显地,他们已经构成了侵占罪,如果他们有点法律常识的话,你就去和他们讲讲道理,以他们现在的行为的严重性威胁他们,再商量商量看有没有一个中间的解决方法。
  如果他们不以为然,我知道当然不可能将他们告上法院,那说不定比赔他们的钱还多,叫医院开一份证明,证明那个人的伤根本没有什么重要的,然后到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去,看他们能不能从中间调解调解。
  或者是看看那家人的态度,如果他们不想把事情闹大,那你就把事情闹大,毕竟是他们不讲道理,你这个时候就可以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