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调查阶段,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步骤: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系统陈述诉讼请求、答辩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突出案件的主要争执点和关键点。
(2)全面审核当事人提供的以及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以及人民法院调查的证据及时地提出质询。在审判长的许可下,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当事人还可以在此阶段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在上述法庭调查完成后,法庭应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齐全,审判长可以宣布终结法庭调查,宣告进入法庭辩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