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环评”是政府要求的,各项目需完成环评报告并上报至环保局。环评通过环保局审核后会公示在网站上(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最后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项目才能开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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