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职能相互混淆。在当前,我国领导体制中领导职能划分不清是一个突出问题,比如党委,政府,人大这三个机构,它们之间的职能究竟应该如何区分,长期以来没有一个科学严格的说法和做法。再如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理论上尽管洋洋洒洒多有呼吁,但在体制上这些年一直是似分不分,以至于时至今日我们一方面大力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还仍要以代表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为准。
2、领导权力过于集中。领导权力是领导体制的核心,权力实施以权限划分为前提。权限划分包括党政权限的划分、国家机关横向与纵向权限的划分,以及政府与企业、事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划分等。当前,我国领导权限的最大弊端是权力过于集中,即领导权过分集中于领导机关和领导部门,在领导机关和领导部门中,又过于集中在为数很少的几个主要负责人身上。由于权力下放不足和过于集中,使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缺乏工作上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也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在我国,掌权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就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
3、领导机构高度膨胀。领导机构是实现领导职能的组织实体,是领导体制的组织表现形式,机构设置合理,领导工作才能完整有序地运转,达到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统一。长期以来,我国领导机构尽管历经多次精简,但每一次精简过后又迅速膨胀。因此可以说,在当前,机构臃肿仍然是我们当今领导体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顽症。
4、领导管理严重滞后。这里的“管理”,主要指对领导者和领导机关的管理。我国领导体制中一直缺乏对领导机关、尤其是领导者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领导者一手遮天,唯权为大的情况在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由于领导管理制度严重滞后,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权力异化现象时有发生,涉及领导者的各类刑事案件无论在职务级别上、案件数量上还是案件影响上,这几年都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5、用人制度缺乏活力。干部人事制度是我国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工作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离不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然而在目前,我国的用人制度改革却远远落后于社会其它领域的改革,尤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主体上仍然沿用的是几十年一贯制的做法,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这种社会意见很大的问题仍然没有多大改变,公开、公平、公正这些现代用人思想和观念在人事制度上仍然没有成为基本的操作行为。用人制度缺乏活力会严重挫伤人的积极性,会阻碍人才的正确选拔、培养和使用,对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负面影响更是不言而喻。
我国领导体制存在的上述弊端,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们没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所造成。民主集中制包含着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是要把民主和集中很好地结合起来,使民主与集中达到相互呼应。但是,由于我们在领导思想上长期存在着把人管得越紧越好,把权握得越死越牢这样一种极左认识,因而在领导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权力高度集中起来,而现代社会的开放性特点,客观上却要求扩大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民主化成分,使权力适当分流或下放。这样一来,我国领导体制中民主不够、集中有余的情况便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了。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打造透明政府已成为我国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信息公开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日益得到重视。整体看,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仅仅处于初级的实践阶段,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存在着范围狭窄、渠道单一、缺乏规范、成本高昂等诸多问题。因而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和秩序化,需要在加强立法、整合流程、创新体制方面作出更为艰辛的努力与探索。关键词: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委托代理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扩大和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作为操领中国改革的政府,一方面有通过加快自身改革建设现代政府的内源性希冀:另一方面,受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外在化强制,要求我国必须加快政府改革、创新和转型。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取向就是增强政府透明度,建设透明政府。本文旨在剖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和实践(是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层面)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未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改革和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浅见。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1.政府信息公开(广义上)存在的问题。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与创新的效果看,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拓宽了公民的监督渠道,某种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树立了政府在公众中的新形象。但是,由于处于实践初期,一些配套改革尚未到位,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制度缺失,难免存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远未达到群众的期望和现代政府的要求。我国8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翻,而且大多处于封闭和闲置状态。原因之一是保密范围过于宽泛,甚至滥用保密措施。很多政务信息一旦被贴上保密的标签(即便是没有必要保密的事项),也会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的理由,导致许多信息被永久尘封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原因之二是信息归属认识错位。很多行政人员认为,政府信息是政府行政的结果,当然归属于政府所有,既然归政府所有,政府就有权决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因之三是我国民众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缺失,使得政府垄断信息的行为没有得到来自权利和民主的抵制,因为公众还较少地意识到自己才真正是信息的“最终所有者”,政府垄断信息和随意伸缩信息公开边界是侵犯公民知情权。第二,信息公开的渠道过窄。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依职责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规则、程序等。公开的载体包括政府公报、简报、新闻等。这些载体因为范围上的严格限定,往往存在着很多“盲区”,有时并不能成为一些群体获取政府信息的方便渠道。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赋予了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流程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因为受到严格程序、复杂流程、高昂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民众权利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第三,因为缺乏法律约束,公开信息也呈现出很多乱象。法治社会下,法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以及违规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会作出严格规定,以保证信息公开的秩序化和规范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颁布前,使得许多政府信息要么被政府进行“弹性过滤”,要么千篇一律,无法实现其作为公共资源的消费价值。2.狭义上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存在的不足。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公开。从公开的主体上,广义上的公开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还包括管理公共事务组织所掌握信息的公开。由于我国政府尚处于转型时期,在建设透明政府的实践中,往往将信息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显然在认识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更准确地讲,我国政府进行的政务公开,应该是“狭义上信息公开”,公开的主体大多是政府(行政)机关。由于政务公开也尚处于改革的探索阶段,难免存在偏差。(1)从公开的内容、时机和程度上因为没有统一规范,制度化水平不高。从公开的程度上看,随意性较大,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从公开的内容上看,一些部门公开的内容线条过粗,甚至是内容陈旧,有的甚至从部门利益出发,避实就虚,形式主义严重;从公开的时机上看,存在着严重的时滞,一些信息公开因为丧失及时性,决策利用的价值性已经荡然无存。(2)电子政务建设中,“重开发,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政府网站上,只介绍政策法规、联络方式等静态信息,政府新闻发布占据主要地位,而表格下载、网上申请等为公众带来价值的在线服务寥寥无几,从而形成了“有电子无政务”的尴尬局面。此外,我国电子政务的建立和运行有着严格的条块分割界限,因为没有统一的战略规划,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相当一部分已建成的电子政务系统模式不统一,这些独立的、异构的、封闭的系统使得彼此之间难以实现互联互通,从而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使得各部门之间的各种系统难以兼容,信息资源难以共享,既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又使大量的信息资源休眠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我看来总的说来是:大的政策都为民着想的,只是执行起来时难免会与政策本意偏曲!